台州市四川商会《章程》
(修订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台州市四川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译名: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aizhou,英文缩写:SCCTZ。
第二条:商会的性质:本商会由在台州地区的四川籍人士创办的企业单位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会员之间以及会员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及法律咨询,促进会员更好地融入台州经济社会,为台州及四川两地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台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委员会。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会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做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四)为会员排忧解难,向会员企业提供融资、信息、技术、人才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制定自律公约,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律发展,规范行业、区域、市场的竞争秩序;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矛盾纠纷;
(六)引导会员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参与精准扶贫等行动;
(七)接受登记地和原籍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在台州地区的四川籍人士创办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单位且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 /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监事长(列席监督)、党支部书记、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到特殊情况,会长办公会可三个月召开一次,但第三个月要补充审议上一个月的议题。重要决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且有2/3以上的与会人员通过方才生效。
第二十五条 商会日常紧急重要的事情,会长办公会委托本会会长、党支部书记、秘书长进行商讨和决策,并委托监事长对决策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成员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商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商会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商会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商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年龄超过65周岁一般不再提名;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实行选任制或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报理事会选举或者确认。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商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秘书处应当根据商会章程行使职权。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监事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和商会的其它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商会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指导和监督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工作;
(五)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商会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其他专职工作人员,聘用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中共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委员会批准成立党支部。
第六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0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